5月12日是国际护士节,新中国首部关于护士和护理工作的法规《护士条例》也于今日开始实施。《条例》为保护护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法律保障,依据《条例》要求,护士与病人的配比将有望提高,有助缓解现在护理超负荷工作的现象。
就我国医疗行业的护理工作而言,目前的问题是集中而突出的:一方面有,护理工作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临床护士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护理需求,目前我国护士配比数在全世界排倒数第四位,即使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省份(如浙江省),每千人口的护士配比也只有约1.5人,而一些发达国家的这一配比则达到5至6人。另一方面,护士与医生相比,不仅地位不高而且待遇较低,又因医疗第一线的护士身处医患矛盾的短兵相接处,所以常常成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出气筒”,致使很多护士难以安心于本职工作,跳槽、转行者众多——近日中新社一篇题为“80后白衣天使转行颇多,几乎都被病人骂哭过”就很有代表性。
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相互联系的,护士地位低、收入低,她们便难以安心于护理工作;跳槽、转行者众多,又使得护士数量短缺现象进一步加剧——医疗服务质量为何不高,医患关系为何紧张,根源之一便在于此。
从这个角度看,《护士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很有针对性的。但是,法规的要求是一回事,能否落实则是另一回事。笔者认为,要扭转护士短缺现象,要维护护士权益、提高护理质量,还有赖于医疗机构医疗观念的革新与转变。
应当看到,长期以来,我国临床医疗领域存在着一种落后的、扭曲的医疗服务观念:重治疗、轻护理,只求将患者的生理疾病治好,而忽视了患者心理和精神满足,医疗服务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精神。正是在这种医疗观念主导之下,一些医院为了降低医疗成本,不断压缩护士编制,削减护士人数;热衷于以几百元的低工资大量聘用合同护士,同工不同酬;即使是在编护士人员,其在医院里的地位和待遇也不高,抑制了人们从事护士职业的热情。
我们经常说“三分治疗,七分护理”,高质量的护理有助于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而低质量的护理,则不仅会阻碍和延缓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而且会进一步恶化护患关系,导致护患纠纷:当一名护士要照顾的病人太多时,他们所能做到的只是打针、发药,而不可能经常主动接近病人、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为病人提供帮助。常常是,护士们觉得自己忙得晕头转向,而病人却对护士的工作不满意,双方相互埋怨,相互不理解。
一个国家临床护士人数与医院床位数的比例(目前我国大约为0.33比1),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医疗服务整体水平的高低。医疗改革重在法制建设,我们理应为《护士条例》的实施鼓与呼,但同时,医疗改革也有赖于医疗观念的革新,摒弃重治疗、轻护理的落后医疗观念,逐步树立“生理—心理—社会”的先进医疗观念,我国的医疗服务水平才可能有质的跨越。
■浦江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