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邓雪 通讯员 赵华)行进中的大货车突然前轮爆裂,车辆失控后将路边一搬运工撞死。昨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本次事故属交通事故,货车方应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去年8月12日下午2时许,四川人彭某实际经营的川S10237大货车从四川大竹开往重庆梁平。当车行至梁平袁驿镇时,该车左前轮胎突然爆裂,大货车失控并向公路左侧偏驶。随后,该车与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小货车相撞,并将小货车旁边的搬运工漆某撞伤。而漆某在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对本次事故,梁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称,因川S10237大货车左前轮胎爆裂的原因无法查明,故未作出责任划分。事故发生后,车方支付了漆某受伤后产生的抢救费用以及丧葬费等近2万元。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死者家属将车方诉至法院。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漆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肇事车方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并作出终审判决:由车方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