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
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日前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日开始,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开始广征民意。(4月21日《北京青年报》)
立法吸纳民意,这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成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领域最耀眼的风景线。当前,公布法律法规草案、积极介入立法博弈已成为中国公民尤其是知识人士的普遍诉求和社会共识。
在原理上,立法乃是一项“分配正义”的事务,其直接指向的就是各个社会主体手中的权利义务。当需要动用国家权力去配置个体的权利义务时,就必须听取受立法影响的个体们的意见,这是人类自然法理念的逻辑延伸,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立法的基本品格。因而,无论哪一项立法,都应当全面听取受其影响的各方主体的意见和建议,而不能偏听偏信忽略哪怕是最微弱的另一方声音,更不能走形式主义路线只重“开门”而不重对民意的最终汲取。
由此,“开门立法”的进步意义不言而喻。但与此同时,我们的立法在吸纳民意上是否已经趋近完善,民主立法还有没有可拓展的空间,或许值得考虑。至少在我看来,目前的民意立法离真正的民主立法仍有一段距离。
从目前来看,我国“开门立法”的主要做法是由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然后由民众“挑刺”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立法机关择情吸收。这其中,有两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消解民意的影响力,一个是民众与法律草案接触环节,再一个是立法机关的吸收环节。就前者而言,由于公布草案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就使得相当一部分与媒介没有接触或接触不多的群体,远离了参与立法讨论的平台。
试想,一部食品安全法几乎与所有全民的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理应听取所有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而那些与网络、报纸天然疏离的农民、城市底层群体,该如何有效地参与到这场利益博弈中来呢?他们的利益诉求能不能像知识精英那样直达立法机关呢?如果不能,立法的民主性就大打折扣。显然,立法机关在自主选择民意建议时,如何公正甄别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并吸收,如何对待那些最终未能吸纳的意见,同样也反映了民主立法的健全程度。
就现代国家而言,由代议机关行使立法权,原本就已经从体制上实现了民主立法的梦想,之所以还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乃是这种“代议”的机制并不能完全达就民主立法的意图。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立法除了规定向社会公布草案外,还规定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和立法调研等主动吸取民意的方式。我们认为,对于那些未能主动参与到立法博弈当中来的主体,立法机关理应为他们搭建公平博弈的平台,创造机会激发他们发出自己的声音。因为在现代传媒时代,即便他们失去了利益表达的机会,我们也不能就此剥夺他们利益表达的权利;至于立法机关对民意的选取,如果还不能直接将民意导入立法表决之中,那么至少应该对那些未能吸收的代表性民意作出正当性回应,因为对民意的尊重,正是民主立法的基本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