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张贵峰
为减轻城市供水主要水源地阿哈湖水库的旅游压力,贵阳日前下发紧急通知,从5月1日起,市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禁止到阿哈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游玩。此一公务员“游湖禁令”,在当地引起不少争议。(5月5日《华西都市报》)
最近,全国各地类似贵阳这样以公务员为主要对象的禁游令,其实非常之多,可谓不胜枚举。虽然这些禁令内容大多显得相当老套,实际效果也十分可疑,但至少并没有像贵阳的“游湖禁令”这样引来热议。何以至此?
这显然与贵阳禁游令同上述禁令所禁的具体内容根本不同大有关系:后者“禁”的只是“公款旅游”,而前者针对的却是“公人(公务员等公职人员)旅游”,虽只有一字之差,但禁令所禁的性质截然不同——后者是对公权私用的禁止,而前者却是对私权自用(自治)的禁止——如果我们承认,公务员在工作之余,也有包括旅游在内的私人生活空间,并且这样的空间属于个人权力自治范畴的话,那么同时也就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禁令是并不适当的,实乃一种公权越界滥用的行为。
权力尤其是政府公权必须严守界限,既不可缺位,更不可越界,这早已是法治常识。而这一界限的核心正是个人权利。也就是说,公权力必须和只能以维护和保障个人私权利为根本尺度和最高标准,否则,便是一种僭越。
当然,作为一面既是公权使用者,一面又是私权载体的公务员,因其一身两任的身份特殊性,这种界限可能会存在和呈现出某种特别的状况,比如,基于严格规制权力的需要,社会会对公务员的私权领域做出一些特殊的限制——如像收入财产这类个人隐私必须向社会公开等。但是,这种界限的特殊性并不等于没有界限,更不等于可以取消它,相反,正是为了避免公务员身上公权与私权可能存在的被混淆风险,更好地规范权力,这一界限才更须严格明确地加以界定,以便尽量消除其潜在的暧昧含混之处。
因为,我们知道,一旦公务员身上的公私边界含混不清,公权可以随意对私权进行僭越,那么私权反过来盗用公权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以公务员旅游为例,如果政府像家长一样干预剥夺公务员个人选择什么旅游地的权利,那么,公务员反过来同样就能很方便地借公务之名来行私游之实。
可见,虽然在表面的具体所指上,政府禁止公务员赴某地旅游与公款旅游泛滥似乎是完全相反的两件事,但就“公私界限混淆不分”而言,实际上是一回事——二者均没有厘清并谨守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或者公权肆意入侵私域,或者私人随意盗用公权。显然,无论是基于保障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公民权利的需要,还是出于遏制公款旅游之内公务消费腐败的要求,明确和恪守公务员管理过程中的公私界限,都是当前我们急需严肃面对的公共治理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