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河南全省三级人民法院统一敞开大门开展集中接访活动,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带领党组全体党组成员面对面与上访群众交谈。据介绍,当天到省高院来访的群众预计突破5000人。(5月6日《法制日报》)
法院开门接访,通过集中执法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审判不公、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这在西方法治国家可谓少有的司法现象。
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根本职能在于通过对每一个案件的居中裁判,以实现化解纠纷、矫正正义的目的。在这种角色里,法院理当秉承消极、被动、独立、客观、公正等程序品格,通过个案的审理确立起自己的权威,并赢取民众的尊重。法院向社会开门接访造成了社会上对原有司法裁判的冲击。因为法院对每一起案件的裁判,都很难达到“胜败皆服”的效果,案件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存有异议乃是正常现象。倘若当事人只要对判决存疑就可以通过法院接访的机会寻求到自己心中的公正,势必造成民众对司法裁判的不信任,对司法权威会造成潜在的危害。更让人担忧的是,在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背景下,司法开门接访容易助长民间寻求正义导向“人治”路途。这对长远的司法威信而言其实并无好处。
不仅如此,集中接访在实体上也并不能为来访群众运送他们所期待的正义。开门接访也只能成为司法人员“说理”的一种渠道而已。
从根本上说,开门接访只是一种行政化的处理纠纷方式,并不适合以评判纠纷为职能的司法系统。对于不服裁判的当事人,法律仍然为其提供了上诉、再审等救济渠道,法院也可以通过增加判决书的说理性、判后答疑等方式去减少他们的误解。出于国情考虑,我国在司法系统内建立有一种“避震”的信访机制,但这种辅助性的机制并非司法程序内的正常渠道,不可发展为轰轰烈烈的“运动式司法”。
所以说,对于以恪守消极、被动、中立的司法机关而言,其对法治的贡献完全在于通过平时精益求精的审判来化解社会纠纷,赢取民众认同,而不能期望通过开门接访的行政化方式去弥补审判工作的缺失。
西安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