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观点》
日前,昆明市政府出台《主城区内单位及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方案》,建议将39条单位及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此事件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争议。
在昆明社区道路“私改公”的事件中,政府希望通过增加公共道路缓解交通压力,其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比较明显。但是,这仅仅是提出征收的基础,尚不能成为征收行为的直接根据。并不是对公共利益有助益就是正当的,当征收行为必然侵害到私人利益时,底线之一是计出不得已。因此,昆明市政府需要证明的是,这一方案不仅是基于公益的考量,而且是别无选择的、必须如此的办法。
毫无疑问,如果所有的小区围墙全部拆除,所有的小区道路全部改私为公,每个城市都会平地增加大量的公共交通渠道,公共利益当然得到提升。但这种治理思路下,是否还有“社区”和私有财产的概念?如果说为了缓解当地交通阻塞,确实别无他法,就意味着这些小区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了对当地道路交通的巨大障碍,那么,至少政府在当初规划城市时,对该地域的土地如何合理使用就有失察之嫌。对此,政府在征收的同时,也要对市民作出合理交代。
即使的确是迫不得已,当地政府仍需证明这一方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并经法定程序获得业主同意。如今很多业主质疑,在小区内的大量私家车已经导致早晚高峰期拥挤不堪的情况下,将小区道路开辟为公共道路,引入更多的车流,到底是解堵还是添堵?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验证政府提出的“私改公”决策,是否是缓解城市道路堵塞这一公共利益的最佳方案,也是检验政府决策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关键。在此,希望能以此个案为契机,推动我国行政征收立法的及早出台。 (5月11日《新京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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