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或2000元/月)。
《标准》规定:新的扣除税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600元/月。
全市“个体”逾13万户
据市地税局提供6月30日提供的信息,截至目前,东莞市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13.63万户,去年的纳税总额为8.83亿元,占全市税收总额的5%。
税务人员认为:国家对此政策的调整,有利于给个体和小型企业创造公平成长环境。
市地税局将从《标准》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今年上半年的6个月已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将会按新标准多退少补。这是因为,这些企业的个税是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按月或按季预缴,到年终再清算。
税前扣除必须合理
新《标准》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这种做法更利于企业减负。
举例说明:个体工商户业主向3名员工发放工资,每人每月1800元。按照老《标准》,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工资薪金为1600元/人,可以列成算式“月×3人×12月=57600元”。
按新扣除制度,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工资薪金为1800元/人,月×3人×12月=64800元,后者比前者税前可多扣除64800-57600=7200元。
若员工的工资薪金原本低于计税工资标准,则两种制度下税前扣除额一致。要注意的是,据实扣除是以“实际支付”、“合理”为前提的,不符合上述两项原则的工资薪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招待费全部按发生额60%扣除
过去的标准,对招待费的扣除规定较多。这次出台的新《标准》明确界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里所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统一规定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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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经营
可免征“两税”
本报讯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这是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相关方面获悉的。
市财政局日前转发了广东省财政、国税和地税三个部门的文件,要求执行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对廉租住房的租金如何减税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通知》明确“去年8月以来已征税款的,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新优惠政策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特别对以下情况提出免税: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