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企业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企业发生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企业转让资产的净值。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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