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借款合同纠纷的时间要追溯到十年前,锦州市某银行与锦州市某厂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某厂从某银行处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如约向某厂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某厂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此后,该笔债权被多次转让。
债权转让一波三折
2000年年底,某银行将其对某厂的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于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通知了某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此债权后,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6年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向某厂主张债权。
2005年年底,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对某厂的债权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给了沈阳某公司,并与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第二年,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沈阳某公司在媒体上能够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了某厂。至此,沈阳某公司已成为某厂的合法债权人。但是,某厂一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沈阳某公司将某厂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
债务人认为彼此无业务往来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厂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关系,也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原告起诉该厂还款没有道理,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没有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但该债权两次转让后,均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了公告通知了被告,此举符合我国《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与某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以及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法律应予保护。被告在使用某银行的贷款后,理应及时偿还其借款本息,而其却拖欠至今,对此纠纷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而该债权的两次转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也就此取得与其债权相关的从权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厂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
法官释法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李飞记者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