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利辉 通讯员 杜楠)2007年11月9日,一名受雇于养殖场的外来女工,因生火煮饭时不慎引燃山林,造成过火面积达1600多亩的大火,其中包含323亩的林地(本报2007年11月11日曾报道)。昨天,高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名女工因犯失火罪,被判入狱三年。
山火毁林烧了30个钟
2007年11月9日中午12时许,高明区杨和镇座阁村发生一起大山火。本报记者当时在现场采访看到,由于起火地山势陡峭,救火工作十分艰难。经过约30个小时的连续奋战,直到次日下午2时,山火才最终被扑灭。据公诉方指控,受雇于当地一家养殖场的外来女工王某,因生火做饭时,不慎引发山火,造成大片山林被烧毁。
王某在庭审时承认,当时她正在鸭场鱼塘边一座山脚下烧柴草,由于刮风大,火苗很快扩散烧着了后边的山林,“因火势猛,我没办法将火扑灭,所以跑去叫人过来帮忙,再后来有人打电话报了警”。经查明,该场山火共造成323亩山林、未成林地1282亩被烧毁,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他人报警不算是自首
庭审中,被告的辩护人提出三点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的过失行为,不是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唯一原因;王某有自首情节,且在失火后积极参与灭火;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只是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经公诉机关调查,火灾发生后是他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王某并未自动投案,不是自首。而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出台的该规定,对失火案的立案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据此,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