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潘逸滨 通讯员 彭荣华)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主审人员将进行监督检查。昨日,记者从佛山市司法局获悉,禅城区出台新规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相互衔接。
根据《规定》要求,经禅城区法院审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开庭审理(调解)后,由主审的审判长或审判员填写办案质量意见表,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中还提出,经禅城区法院批准给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向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或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时,不需其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佛山市法援处负责人表示,以前指派律师参与办理法援案件时,因无法每次都到场旁听,法援处在事后也会向主审法官、当事人等多方咨询办案律师的办案质量,以此来对办案律师做出评价。不过像禅城区这样,出文明确规定主审人员的监督责任,在佛山尚属首例,对办理法援案件的律师将起到鞭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