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防汛出台严厉的问责制,奖惩分明。昨天,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几经修改的《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免职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市三防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这项制度被视为走在全省防汛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的前列。
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基金
《办法》指出,三防工作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岗位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防洪责任书,将防汛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市三防指挥部是负责全市三防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
尤为引人注意的是,《办法》首次提出奖励措施,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市、区两级政府或三防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实施奖励。市三防每年安排50万元的奖励基金,各区三防也应安排相应经费,奖励在三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指出,市监察局依法对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级防汛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突发险情未及时赶到可免职
有奖的同时也有防汛问责制度。《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三防值班员和三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称职、调理岗位等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或擅自脱岗,擅离职守,影响、延误或导致疫情、灾害造成被动局面或损失的;气象灾害发生后,瞒报、漏报险情灾害的;不按时上报属地防灾减灾工作情况的;对上级年度补助的应急度汛项目不积极推进落实的,或项目除险加固不及时导致发生险、灾情等。
对于防汛行政责任人的问责则包括,各级防汛行政职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换岗、免职等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比如说,突发险情发生时,不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险工作,或因抢险措施不当,未能及时控制险情而带来被动局面造成重大损失的等。
记者注意到,类似的问责制度还适用于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中特别包括,不能积极主动正面报道防汛抢险动态和防灾减灾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不实,随意扩大险情、灾情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看法
市长:走在省里前列
珠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钟世坚就此认为,防汛责任追究制度的通过,走在了全省防汛制度建设的前列,但仍要不断总结、修改和完善。联系到刚刚过去的防“浣熊”台风工作,钟世坚指出,此次防“浣熊”台风积极应对,科学指挥,取得了防风工作的成绩。但在这次防风工作中也暴露出个别的责任人责任意识不强、措施不力、行动缓慢等一些与三防责任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同时,这次台风“浣熊”来得早、强度强、速度快、雨量大,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高度认识当前变幻莫测的气候特征;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高度重视全市三防的工作任务。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办法》,标志着全市三防工作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当前省内外尚无如此具体、规范、奖惩分明、操作性强的防汛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说,在这方面我市先起了步,走在了前列。但《办法》的内容还有不完善、不详尽的方面,我们将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修改和完善。
市民:重在真正执行
对此办法的出台,不少受访市民认为,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提供一个制度性的保障。但也有不少市民称,珠海类似办法出台太多了,但从媒体上很少看到一把手被真正问责,从而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出台问责制度固然重要,但制度的真正执行更重要。有受访者说,现在很多的问责制度往往规定得不细致,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实施奖罚并重的激励和鞭挞的配套细则,更重要。
统筹:本报记者 过国亮 采写:本报记者 胡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