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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汶川地震灾难发生后,举国上下全力抗震救灾,各地民众纷纷捐款捐物,不少企业和明星也都表示将捐款上千万元乃至上亿元。
对此,一方面,企业的善举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许;另一方面,许多人也对各种捐赠承诺能否兑现“担着心”。
事实上,捐赠企业认捐后不履诺的情况,在我国1998年的抗洪救灾过程中就曾出现过。在今年年初的雪灾发生后,再次出现了企业在电视台赈灾晚会上“举牌”认捐,事后却不履诺捐赠的情形。
在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中捐赠空头支票,捐赠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律师说法
企业等捐赠人在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中开“空头支票”的做法,已构成违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在这类公益赠与合同中,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今年4月,民政部又颁布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不能按时履行捐赠承诺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讨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