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随着未来几年国内大量乙烯项目的建成和扩建,2008年将进口158万t石脑油,超过出口量约13万t,将从石脑油净出口国变成净进口国。专家表示,免征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消费税,直接降低了乙烯和芳烃的生产成本,将对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的乙烯和芳烃生产项目明显利好。(宫)